妻子替丈夫签订协议合法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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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9日09:0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28岁的符江舟与妻子乔晓娇随公司参加宁西铁路西峡县境内的路桥施工。符江舟骑摩托车到工地时发生交通事故,被送到该县某大医院救治,其妻乔晓娇一直在医院照顾他。 医院要给符江舟做右锁骨钢钉固定手术,乔晓娇替右手疼痛不能签字的丈夫签了同意书。 2002年8月,医院主治医师、外科主任马长啸给符江舟做了手术。术后第二天,符江舟就感到手术部位疼痛,只要稍微动一下,固定在右肩上钢钉像针一样往肉里扎。两次医生检查均认为并无大碍。 半个月后,符江舟右臂的手术刀口化脓。这时,马长啸医生才称手术不理想,需做第二次,并愿意免去第二次手术的所有治疗费用。但第二次手术仍以失败告终。医院向符江舟表示,愿为他免费做第三次固定手术,被他拒绝。 马长啸医生提出让符江舟转院治疗,这让符江舟夫妇很是恼火。于是,医院提出将符江舟的治疗费全部退还,作为解决此事的条件。并拟订一份甲方为医院、乙方为符江舟的协议书。协议称,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转院就医,甲方愿将乙方第一次住院手术及用药费用2234元退还给乙方,乙方表示其后期治疗问题与甲方无关,并不追究甲方任何责任。 乔晓娇为尽快将丈夫转院,便答应了医院提出的解决办法,并代替丈夫在协议上签了“符江舟”3字。 符江舟看到妻子代签的协议书后,感到妻子被医院愚弄了,但为尽快治病,夫妻二人还是离开了两次手术都未成功的西峡,回老家南阳市骨科医院治疗。 转院治疗花去了符江舟4000余元。其间,他得知前两次失败的手术使他的病情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因此,他决定向为其做前两次手术的医院讨说法。但妻子代替他与该医院签订了不追究任何责任的协议书,如何是好? 虽然没有获胜的把握,符江舟还是将西峡这家大医院推上了被告席。他提出妻子代替其签订的不予追究医院任何责任的协议书,未征求其授权,应视为无效,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其第三次在南阳市骨科医院治疗的所有费用4000余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1000元及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21888.8元。西峡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符江舟的委托律师认为,妻子不能代替丈夫签订协议,且此协议有失公平,医院对符江舟后来的治疗所延误的时间及多支付的费用存在过错责任。 医院辩称,手术后钢钉之所以错位,是由于符江舟活动所致。医院为其免费做第二次的手术虽未成功,但已主动与符江舟协商解决此事,并与其妻子达成协议。符江舟在医院治疗期间,大部分治疗手续都由其妻代签名,医院有理由完全相信原告的妻子可以代替原告履行一切手续,认为符江舟妻子代替原告所签订的该协议有效。 2003年6月1日,法院判决,本案被告虽未提供原告委托其妻代订协议的证据,但原告在医院住院期间,除第二次手术同意书由其签名同意外,其余需签名的手续均由其妻代为办理。况且转院前,原告夫妇已与医院发生纠纷,原告妻子在订协议后即告知原告,他也未向被告医院提出异议,而依旧由其妻子陪护转院,故按照日常生活习惯应视为被告有理由相信原告之妻乔晓娇有代理权。乔晓娇与被告医院对患者前期、后期治疗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等所进行的约定,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合同自主权的体现,原告以此主张显失公平于法无据。 法院判决,原、被告就医疗纠纷所形成的妻子代替丈夫签订的协议意见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故乔晓娇以原告符江舟的名义与被告医院所订的协议对原告符江舟有约束力,驳回原告符江舟的诉讼请示。(文中人物为化名) (来源:刘照青 任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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