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赚”了四万赔八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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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9日09:18 半岛都市报 | ||
本报7月18日讯(通讯员 柴守峰) 未经合伙人同意擅自将合伙经营的财产转让。近日,胶州法院一审判令被告姜某赔偿其合伙人姜某某8万余元。 原被告于 2001年 2月28日以合伙方式与他人签订了承包砖厂合同。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共投入资金179062.39元,但无利润收入。2002年 8月5日,被告姜某以4万元的价格将原被告所承包经营的砖厂的设备等财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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