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但不少人由于缺乏最基本的法律维权意识,从而使原本自己合情、合理、合法的权利,在法律面前变得“爱莫能助”。有关法律工作者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特意提醒:外出打工,学点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十分必要。
33岁的安徽农民张某,早在2001年6月,经人介绍到南京某工地打工。同年7月23日,张某在工地上被砸伤送往医院急救,诊断为骨盆、左腿骨折,需要紧急手术。一个月后张某 出院,包工头在好言好语安慰的同时,又故意把他安置在工地养伤,然后包车把张某送回家。张某回家后,发现病残的身体根本不能从事体力劳动。于是去年底,他再次来到南京找用工单位讨说法。起初,包工头百般推诿,后又准备给张某5000元钱了结此事。今年初,张某在别人指点下找到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接待的律师听完他的诉说后,遗憾地表示,虽然他的遭遇令人同情,但已错过了《劳动法》规定的60天有效仲裁期,在法律上已不再具备效力。最后3位律师竭尽全力为他讨回公道,经过3个多月数十次调解,用工单位终于同意一次性赔偿张某2.1万元。与张某相比,河南太康县民工焦某就没有这么幸运了。两年前,焦某在宁打工时不幸双腿被机器截断,已达到6级伤残标准,但用工单位事后积极做焦某及其家人的工作,最后焦某同意以4万元了结此事,并立下字据。回到家后,失去双腿后的焦某发现4万元钱根本难以维持生计,于是去年底又来宁以人身损害赔偿到法院起诉,但诉状立即被法院驳回,原因一是焦某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协议已具备法律效力,他已失去了再主张的权利;二是起诉人身损害赔偿必须在当事人受伤后一年之内进行,焦某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法院不再予以受理。(林红 薛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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