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有“理”却输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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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0日05:38 半岛都市报 | ||
本报7月19日讯 小区物业服务差,业主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被物业告上法庭。日前,四方区法院判业主败诉,必须交纳物业费。对此,业内人士指出,业主维权要通过正当途径,否则有理也得输官司。 家住水清沟三小区的张女士最近被新天物业发展公司告上法庭。新天物业诉称,张女士1995年12月 11日入住水清沟三小区,自2000年1月起拖欠交费,截至2003年1月,尚欠643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虽然物业在服务、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小区内部分业主对物业的服务不满,但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业主委员会等正当途径予以解决,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公共性服务费用即为违约。由于张女士认可物业在主观上不存在不履行其职责的故意,也承认其在客观上并未完全不履行义务,张女士提交的相关材料只是证明物业在履行其相应义务时存在瑕疵,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理由不当,因此判决张女士支付所欠的643.4元物业费。(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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