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医疗机构要收管理费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0日07:42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 根据物价和财政部门的规定,今后对民办医疗机构要收取管理费。 根据规定,凡新开办的医疗机构,必须依法经卫生主管部门办理执业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对执业登记开业的民办医疗机构,按个体诊所50元/年、其余医疗机构150元/年的标准收取管理费。收取管理费后不再收取证照等其它费用。此规定生效后,过去与之有抵触的文件规定同时废止。(巫佳 晓风
订阅新浪体育新闻,送你皇马球票让你亲历五大球星风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