貌似公正 暗含陷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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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1日03:59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记者 刘元 日前,19个省市的消费者组织分别召开了“消费环境”消费者座谈会,与会的消费者对现实生活中一些行业强加于人的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提出了异议。 电信:有的电信企业往往以“本公司通知”、“本公司公布”为标准,在未征得另一 自来水:有许多自来水公司在《水费结算协议》中设定自来水公司对争议水表拥有单方送验特权,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控制检验结果,甚至可以按最高用水量推定向消费者收费,消费者有苦难言。 房屋中介:有些房屋中介公司在《房屋租赁委托书》中设陷阱,利用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合同欺诈消费者,这类协议一般只有承租人的义务,没有经营者的义务,也没有中介公司违约责任条款,对消费者严重不公。 留学中介:部分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利用自己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设置消费陷阱,单方面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加重消费者的义务,坑害消费者。如,部分留学中介往往在格式合同中不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有些甚至故意隐瞒,导致消费者遭受巨大损失。 旅游:利用模糊承诺,在旅游行程、交通工具、酒店、景点等约定内容上打折扣,欺骗消费者。 商品房:房地产商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房地产商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中普遍存在夸大甚至虚假的内容,从而误导、诱骗消费者,并在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设置种种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逃避应承担的义务。 合同关系是受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循公平合理、平等协商、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原则。也就是说,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必须是双方都自愿接受才行。否则,其行为不仅在法律上被视为无效,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然而,在眼下的消费环境中,消费者常常会遭遇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的严重侵权而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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