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8法律服务热线致电本报解答法律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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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1日05:51 济南日报 | ||
本报讯 昨日,148法律服务热线致电本报,反映近一段时间人们咨询的法律问题有一些比较集中,希望通过本报为读者仔细讲解。 问:私营企业职工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其单位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单位是否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答: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所以,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若不支付,个人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问:在商场购物,所买商品实行“买一赠一”活动,但商场所赠商品存有质量问题,要求商场更换,商场以赠品为由不予更换,消费者怎么办? 答:只要消费者按照要求购物,“买一赠一”合同即告成立,商家有义务按合同给付所赠送的商品,并保证商品质量。赠品质量不合格,是一种违法行为。《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不得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不具备使用性能应予以修理、更换、退货。因此,商场赠送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生活消费纠纷解决途径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商场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或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夫妻离婚后,抚养方却将孩子藏起来,不许与另一方见面,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答:抚养方的这一做法是不合法的。《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如何行使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关于探望子女权的判决或裁定,另一方可申请法院执行。 (霍婧 赵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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