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强暴受孕分娩弃婴儿构成犯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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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1日06:37 江南都市报 | ||
编辑同志: 小芳在遭人强暴后,迫于歹徒的威胁,既不敢报案,也不敢声张,致使十月怀胎并生下一女婴。出于各种原因,小芳毫不犹豫地将女婴弃野外。两日后,女婴死亡。作为受害人,对不该出生的女婴,采取这种方法是否违法? 读者赵桦 赵桦同志: 小芳对犯罪行为不予报案是极其错误的。遗弃女婴,则构成了遗弃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案中,小芳的行为与之吻合。首先,尽管女婴系小芳被强奸而生,但只要女婴一出生,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女婴具有被抚养的权利,小芳则负有抚养的义务;其次,小芳有能力抚养女婴而不承担责任,是对自己义务的违反,即使无力抚养,她也应主动报案,通过查找加害人,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让其承担抚养费用,或者依法将女婴交有关部门或个人收养。其为爱面子,将危害加给自身并无过错的女婴,并致其死亡,属情节恶劣。 (方园邓富俊记者梁瑞颖) (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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