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停车场内丢失摩托车 法院:不给票据照赔失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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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1日06:39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本报河源7月20日电】(记者陈海峰通讯员梅连)停车场不给票据,同样逃避不了保证车辆安全的责任。日前河源市源城区法院的一宗判决支持了以上观点,判决河源某酒店赔偿丢失摩托车的失主损失款3493元。 去年7月5日早上7时30分许,河源一记者骑摩托车到该市内某酒店采访,将车停放在有保安员看守的酒店西大门旁的停车场内,保安员未出具保管票据或停车卡。当日下午2时30 此后3个多月内,该记者数次找酒店有关人员协商处理此事,但对方均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该记者向源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酒店赔偿其同款摩托车一部或折款4560元。 失主将摩托车停放在酒店停车场后并未获得停车场出具的停车卡或保管单据,双方是否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这成为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经营饮食服务单位,应当确保消费者车辆保管的安全,因警方侦查记录证明原告的车子确实是在酒店停车场丢失,因而有无票据原告都有保证车子安全的责任,故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予以支持,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丢失的摩托车损失款。该车经法院委托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3493元。 作者:记者陈海峰通讯员梅连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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