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州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供暖合同纠纷案,大连市某热电公司因诉讼时效已过,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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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1日07:23 大连晚报 | ||
本报讯金州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供暖合同纠纷案,大连市某热电公司虽然有理有据,但诉讼时效已过,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被告黎某所欠近9000元取暖费无法收回。 从1992年始,大连市某热电公司为居民黎某居住的房屋供热,双方签订集中供暖认证单一份,该认证单对住房的面积、地址及结算方式进行了约定。供热费由黎某所在的单位金州区某装饰公司承付。1992年黎某依约向该热电公司交纳了供热费,自1993年到1998年,黎 2002年,该热电公司方知黎某已将房屋转让,遂找黎某索要供热费,但遭到拒绝。于是,该热电公司于2002年12月17日向金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黎某支付供热费8809.8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黎某在法庭上说:“我所欠大连市某热电公司供热费属实,但没有交纳供热费是因为大连市某热电公司的供热质量不合格,未达到承诺的温度。大连市某热电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大连市某热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大连市某热电公司要求黎某给付供热费8809.84元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不予支持。诉讼费430元,由大连市某热电公司负担。 本案宣判后,大连市某热电公司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黎某承担采暖费8809.84元,由被上诉人黎某承担诉讼费。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另外,中级法院审理还查明1999年以后,该住房的采暖费已按时交纳。 大连中院经审理最终判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上诉费360元,由大连市某热电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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