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8法律热线致电本报解答法律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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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1日07:44 济南日报 | ||
本报讯 近日,148法律服务热线致电本报,反映近一段时间人们咨询的两类法律问题比较集中,希望通过本报为读者详细解答。 问:王某有一所房屋,于2002年11月以15万元出卖给李某,并签订了书面协议,李某首付8万元。后王某发现所卖房屋价格偏低,2003年3月又将房屋出卖给愿出16万元的陈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王某遂将8万元退给李某,欲与其解除合同。李某却认为他买此房在 答:依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属于不动产交易,必须经过特定的程序。房屋的交付除了需要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外,还必须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只有这样房屋所有权才能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本案中,王某与陈某的交易符合法律规定,因此陈某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王某与李某只订立书面协议,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但签订的合同已合法成立,且已部分履行。王某因价格问题与李某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李某可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合同不能履行造成的损失。 问:丈夫于2003年3月去世,其妻将丈夫的全部遗产给了长子,长子承诺将尽心赡养母亲。次子气急之下与母亲签署协议断绝母子关系,从此不尽赡养义务,这种做法合理吗? 答:次子做法不对。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不能约定。这种关系不会因“断绝母子关系协议”而消除或改变。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我们说两个孩子都应对母亲尽赡养义务。另外,妻子的做法也是欠妥的。她只有权处理属于自己的财产,无权处理属于他人的财产。妻子的做法不仅侵犯了丈夫的权利,也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权利。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本案中,丈夫的遗产应由妻子与其两个孩子三人共同分割。(霍婧赵云霞 张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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