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开发商合同违约被告上法庭延期6个月交房赔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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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1日08:30 东南快报 | ||
本报讯福州市连江县的邱某经过半年多的诉讼,终于击败开发商,获得逾期交房违约金53853.41元。记者昨日从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在从去年9月初至今年7月3日,陆续有50多户业主状告福州市永升城开发商违约。目前,有30多起类似案件宣判,开发商均败诉。合同约定延误一日付万分之二违约金 1999年10月26日,甲方福州华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升公司)与乙方邱某 然而,在业主按时交款的情况下,华升公司并没有按时交房。直到2001年3月30日,华升公司才以挂号信形式向业主发出入伙通知,邱某于2001年3月31日收到通知。2002年7月5日,邱某办理了永升城2号10层A单元的接收手续。业主状告开发商延期6个多月交房 2002年12月,邱某以华升公司不能按期交房为由,诉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邱某认为,按合同华升公司应于2000年12月31日前将商品房交付其使用,但华升公司一直拖至2002年7月5日才交房,因此,请求判令华升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3853.41元人民币(从2001年1月1日起算至2002年7月5日,计545日,每日按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计付)。 华升公司辩称,永升城建设用地不足2万平方米,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2002年4月23日颁发的榕政综(2002)79号规定,该项目无须进行综合验收,只要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即可交付使用。商品房已于2001年3月28日经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验收,同意用户进场进行二次装修,当时已具备交付条件。入伙通知已于3月30日寄给业主。 邱某则认为,双方合同在福州市政府对综合验收重新作出规定之前签订的,因此该规定不适用于本案,永升城仍需要通过综合验收方可交房,3月30日讼争屋尚未通过综合验收,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业主有权拒绝华升公司的交房请求。所以华升公司没有按约定交房已构成违约。法院判决未具备交付条件违约 福州市台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2002年4月23日榕政综(2002)79号规定,永升城不再实行竣工综合验收,所以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的“综合验收”的交付条件事实上不可能得以履行。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消防法》都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这此规定均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 同时,根据有关规定,永升公司所建设的“永升城”项目只有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后,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而华升公司未能提交“永升城”已办理了备案手续的证明,因而永升公司已明显逾期交房,应按合同约定向邱某支付违约金。邱某已于2002年7月5日接收了讼争屋,按规定认定被告华升公司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2年7月4日止实际逾期数为549日,但邱某只请求按逾期545日计算违约金,故被告应向邱某支付逾期545日的违约金。因邱某已交清100%楼款,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应按全部购房款494068元的万分之二计算被告每日支付的违约金,故判决华升公司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邱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3853.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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