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长沙市芙蓉区的一审判决 陆慧提起上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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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1日09:30 东方新报 | ||
湖南《东方新报》记者颜家文 实习生郑琳报道 日前,陆慧的丈夫和代理律师不服长沙市芙蓉区的一审判决,正式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2000年12月25日,行走在长沙街上的陆慧被李志明驾驶的一辆牌号为湘A·04945的汽车撞伤。陆慧认为,自己受伤是李志明所驾驶的汽车所致,湘A·04945汽车是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生产的三菱帕杰罗V31吉普车,李志明和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应当承担连 陆慧的丈夫和代理律师表示,他们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日本三菱汽车公司才是真正的生产者。原告认为,送检的事故车、李志明提供的VIN代码和日本三菱公司提供的有关机构登记证明中的发动机号、车架号都一致,足可证明事故车的生产者就是日本三菱公司。原告还在起诉状中指出,日本三菱公司提供的《湖南省改(组)装许可证》等证据不仅不能证明被告日本三菱公司的主张,反而揭露了一个事实:这是一辆没有日方出口证明、中国进口证明和中国公安机关处罚证明的走私车,它的登记内容是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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