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多粥少”信息不畅 大学生暑假打工大多落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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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1日10:00 武汉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雷雨 实习生 严敏 喻潇潇 通讯员 陈燕 郑艳) 大学生寻找“暑期工”近来呈现高峰,总数在2万人以上,大二、大三学生及贫困生是主体,但令他们失望的是,找一份工作太难了。 昨日,华中师范大学的大二学生王某来到硚口区劳动力市场,欲寻求一份暑期推销工作。来自该市场的统计表明,本月以来,这样到该市场登记寻找“暑期工”岗位的大学生, 对此,人才与劳动力两大市场均有些无可奈何。硚口区劳动力市场负责人称,至昨日,该市场已组织了200余个“暑期工”岗位供大学生们挑选,但只是杯水车薪。市人才市场有关负责人则称,他们尚未收到一条“暑期工”的招工信息。 由于种种原因,我市一直未形成规范高效的“暑期工”市场。 “因为信息不畅,劳动力市场不愿涉足这一市场。”中国武汉劳动力市场高级职业指导师李永洪称。据了解,该市场前年曾举办过一次“暑期工”专场招聘会,但提供的岗位过少,使1.5万名进场学子强烈不满。 李永洪说,“暑期工”岗位其实大量存在,只是这些岗位大多分散在中小型民营企业,要把岗位信息收集起来,难度确实很大。也有一些服务机构对提供“暑期工”服务不感兴趣,因为举办专门的交流,困难大而且费钱多。 大学生暑期打工权益受损怎么办?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昨提醒大学生:按劳动部规定,“暑期工”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非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劳动合同。所以,“暑期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应由《民法》及相关法律调整,大学生应多加小心。 该负责人提醒称,“暑期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如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等,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组织勤工助学的学校与用人单位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依《民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若在校生在暑期打工期间发生伤亡事故,不能执行《企业职工工伤试行办法》,也不能定性为工伤,受害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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