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警枪林弹雨中解围 何某竟状告公安不抓人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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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1日14:10 新桂网-南国今报 | ||
新桂网-南国今报柳州7月21日讯(见习记者杨建林) 两年半前,来宾市兴宾区独石村的何某等人在承包矿口采矿时,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何某认为,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区分局和其下属的寺山派出所在处理该纠纷时,没有依法履行职责,于是将他们告到了法院。日前,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请求。 2000年8月,何某与本村几个村民共同承包了原来宾县的一个锰矿,寺山街农民冯某、 由于罗某向何某一方索赔医药费未果,于是将伤人者起诉到当地的蒙山法庭。2001年2月17日,蒙山法庭及寺山派出所干警来到何某的采矿场,打算将其查封。不料,现场突然出现独石村和寺山街的村民几十号人,双方不听公安干警的劝告,拿出长砂枪互相射击,独石村的村民甚至扛出3门土炮要开火。在场的干警们冒着生命危险,站在双方中间进行疏导劝阻,后寺山街人自动撤离。 何某认为,冯某、罗某等人率领寺山街人到他的矿场来是寻衅滋事,要求公安机关对冯等人进行处罚。见没有抓人,何某就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来宾县公安局(后改为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区分局)和寺山派出所诉至法院。2001年10月,原来宾县法院以该案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何某的起诉。2002年3月,原柳州地区中院又撤销该一审裁定,作出继续审理的裁定。 日前,来宾市兴宾区法院继续审理后认为,何某与他人因买卖矿石发生纠纷,后发生争吵打架,被告寺山派出所立即立案,并会同当地政府对独石村和寺山街进行了收枪治暴治安整治,但由于双方参与打架的人出逃,致使案件查处工作进展不大,但两年来公安机关一直未停止对此案的查处。因此,原告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与事实不符,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作者:杨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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