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房屋分配产权 一屋两遗嘱兄妹打官司法院裁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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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1日14:26 新桂网-南国早报 | ||
新桂网-南国早报柳州7月21日讯(记者邓志勇) 一名退休职工在有生之年,就自己的一套房子的继承问题立下两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一份遗嘱将房子留给现年36岁的儿子,另一份遗嘱又将房子留给现年才4岁的女儿。结果,他的这份“好意”竟让后人不得安宁:年幼的妹妹为争房子,将自己的大哥大姐们告到法院。7月18日,柳州市柳北区法院对这一房屋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柳州市的杨某早年丧妻,4个儿女都已长大成人。退休后,为照顾老母亲的晚年生活,1996年他雇请了一位柳城县的32岁妇女莫女来照顾老母亲。在交往中他与莫女产生了感情,当年5月,63岁的杨某与小自己31岁的莫女公开同居,后又搬到北海市租房居住。1999年9月,两人非婚生育了一女儿,取名小花(化名)。然而,这种没有名分的老夫少妻生活没过多久,杨某便患病在床,莫女又承担起照顾“丈夫”的重担。 2002年9月4日,杨某在柳州市中医院的病床上,聘请广正大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作为见证人,并委托其中一位律师代书遗嘱,由刚满3岁的女儿小花来继承自己的一套房屋。两个月后,69岁的杨某去世。 “丈夫”死后,莫女想搬进这套房子居住,却想不到杨某的小儿子早已住在里面不肯搬出来,莫女只好带着女儿在外租房。4岁多的小花以有父亲的遗嘱为由,将4个同父异母的大哥哥大姐姐及90岁的奶奶一并告到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由她来继承房产,柳州市柳北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今年6月10日,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法庭上,当杨某的子女们举出一份证据时,作为小花法定代理人的莫女简直惊呆了:原来“丈夫”早在1998年5月,已立下遗嘱将该房屋确定由他的小儿子继承,还到柳州市第二公证处做了遗嘱公证。法院经审理查明,两份遗嘱都是由杨某立下的,但“一女不能嫁二夫”,房子该判给谁呢? 该案合议庭认为,公民依法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小花作为杨某非婚生子女,也应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杨某生前立代书遗嘱确定房屋由小花继承,又立遗嘱将该房由其小儿子继承,这是以不同形式立有两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 而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杨某立下公证遗嘱后,又立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只对公证遗嘱的效力予以确认,法院据此驳回了小花的诉讼请求。 小花及莫女表示还将上诉。 作者:邓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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