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院对杨斌及相关企业案作出一审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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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03:28 北京晨报 | ||
据新华社沈阳7月14日电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4日对被告人杨斌及相关企业犯合同诈骗、伪造金融票证、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罪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单位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合同诈骗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被数罪并罚判处罚金人民币560万元。被告单位沈阳欧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犯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杨斌犯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合同诈骗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罚金人民币230万元。 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斌,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于中国江苏省南京市,荷兰王国国籍,捕前系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沈阳欧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1998年4月至2001年7月,以杨斌为法定代表人的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沈阳海牙大酒店有限公司、沈阳荷兰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欧亚温室有限公司、沈阳欧亚国际咨询有限公司,在申请办理有关公司注册资本登记过程中,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完税证明、伪造的购货发票和伪造的验资报告等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借资空转”等欺诈手段,先后虚报注册资本共计人民币2亿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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