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院首用“诉前禁令” 三家“艳阳天”被摘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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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03:32 楚天都市报 | ||
荆楚在线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余皓通讯员涂莉付剑清)昨日,武汉市中院首次采用“诉前禁令条款”处理商标侵权案,对江汉区香港路的“艳阳天旺角美食城”、江岸区百步亭的“艳阳天天天天艳阳酒店”、江夏区纸坊的“艳阳天旺角酒店”等三家打“艳阳天”招牌的酒店进行了摘牌。 武汉艳阳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1997年成立,从事餐饮服务行业,1998年9月向国家商 今年6月24日,艳阳天商贸公司将上述三家“艳阳天”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50万元。同时,还向法院提出了诉前禁令、诉前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等3项申请,希望法院及时制止这种冒用“艳阳天”注册商标,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武汉市中院昨日作出“诉前禁令”裁定:上述三酒店停止悬挂带有“艳阳天”文字的营业招牌;停止在餐厅内及服务物品上使用该商标的文字及图形;查封印有该商标的物品等。 小资料 诉前禁令是我国根据世贸组织TRIPS协议的标准新增设的法律条款,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的一项临时救济措施。发生商标权侵权纠纷时,商标权人最迫切的要求就是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和损失的扩大。“诉前禁令”正是考虑到权利人的这一需要,并根据其申请,在案件作出裁判甚至诉讼程序开始前,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扣押该行为涉及的财物,并收集和固定有关证据的作法。 市中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介绍,申请“诉前禁令”的权利不能滥用,因为被申请人若不服裁定有权反诉,而申请人一旦败诉,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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