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享受村民待遇 村民大会说了算法院支持村民自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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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04:0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本报讯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村民的投票结果,驳回了王新彦状告村委会,要求偿付村民福利2万元的诉讼请求。王新彦在诉状中称,他是中原区中原乡三官庙村的村民,户籍还在三官庙南街61号附3号。1974年,他被村里安排到中原第四建筑公司工作,户籍没有变化。近几年,三官庙村民开始享受福利。1996年,村委会制定了《关于村民工作安排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在外已有工作单位的,无论任何情况村里一律不负责安排,不享受村民待遇。由此,王新彦一直没能享受到村里的福利。今年5月,王新彦以侵犯个人权 诉讼期间,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乡三官庙村召开了村民大会。就王新彦及和他情况相同的5人是否可以享受村福利,177名在册村民中的134人进行了投票表决。最终以12票赞成,121票反对,1票无效的结果,否决了王新彦等人可以享受福利的要求。村委会向法院提出,不给王新彦分配收益是村民大会通过的,村民有权制定村规民约。 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户籍是公安机关对某人作为某地常住人口的证明,本身并不带来任何经济待遇问题,因历史的原因,形成了户口的城乡差别,并与不同的经济待遇相联系。能否以户籍享受村民待遇,不是法院来裁判的问题,属于村民自治权的范围,应由村民委员会依据村民大会的决议自行规定。 法院认为,因出卖土地所得的集体经济收益有限,而用于支付村公益事业、发放村民福利的费用会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增加,对不同条件的村民进行限制是必要的。虽然这种限制会对某些人的生活带来影响,但解决这些问题不应通过法院不当干涉村民自治权来实现,遂判决驳回王新彦的诉讼请求。 (记者 刘静) 线索提供 张胜利 马向娟大河报2003-07-22 00:00:00责任编辑:郭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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