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首次适用“诉前禁令” 三家“艳阳天”店昨被摘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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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06:43 楚天金报 | ||
楚天金报记者艾红霞、严华通讯员涂莉、傅剑清实习生周小艳、朱敏 认为对方冒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武汉艳阳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艳阳天商贸公司)将三家“艳阳天”酒店告上法院,以商标侵权为由分别索赔50万元。 昨日,武汉市中级法院签发三张商标“诉前禁令”,裁定江岸区百步亭的艳阳天天天 “诉前禁令”要求,三家酒店停止使用“艳阳天”的营业招牌;停止在其餐厅内、服务人员胸牌、餐具等物品上使用该商标文字及其图形;查封印有该商标的物品。下午,三家酒店自行摘下招牌。 这是武汉法院首次适用诉前禁令条款。此案将择日开庭。 “诉前禁令”第一受益人 本案的申请人———艳阳天商贸公司董事长余震彦,是武汉“诉前禁令”第一受益人。1998年9月,该公司申请注册艳阳天文字及图形的组合商标,2002年2月获准注册。 今年6月,艳阳天商贸公司将上述“艳阳天”诉至法院,诉讼尚未进入审判程序,该公司向法院提出“诉前禁令”、“诉前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3项申请。 按规定,该公司提供了价值100多万元的5辆轿车及公司财物作为财产担保。 法官:诉前禁令应慎行 接到“诉前禁令”申请后,武汉中院经初步审查,作出上述裁定。 武汉市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强调,申请“诉前禁令”应慎重。诉前禁止令的发出,并不意味着被禁止人就必然侵权,若原告败诉,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诉前禁令是我国新增设的法律条款,于去年1月起实施。是指商标注册人和利害关系人发生商标权侵权纠纷时,向法院提出申请,防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和损失的扩大。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在案件作出裁判甚至诉讼程序开始前,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继续的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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