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设在村委会(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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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06:52 华商网-华商报 | ||||
昨日上午9时20分,距离开庭时间还有十几分钟,原告王小玉径直走到被告席旁,俯身和一名被告交谈着,完全没有以往原、被告间剑拔弩张的气氛,这样的场面格外引人注目。 西安市未央区五一村村民王小玉状告五一村村委会和第一村民小组财产权属纠纷案,由于涉及“姑娘户”能否在村里享受村民待遇等典型问题而备受关注,未央区法院三桥法庭从普法教育的角度出发,特意选择在五一村村委会开庭审理此案,吸引了百余名村民,旁听席上坐满了人,外面还站了许多村民。 焦点一“姑娘户”能否和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1996年,五一村第一村民小组村民王小玉与某单位职工王某举行了结婚仪式(未领取结婚证),王小玉因各种原因没有迁出户口。2002年,西安河治理工程征用了五一村部分土地,村民每人分到1800元征地补偿金,但王小玉等“姑娘户”却没有拿到。今年6月8日,王小娥、王小玉姐妹俩和另外两名类似情况的妇女一起,将五一村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告上法庭,索要作为村民应得的1800元钱等权益,法院选取王小玉个案作为典型进行审理。 五一村村委会主任张存才和第一村民小组组长茹根柱出庭应诉,强调第一村民小组曾就河分配遗留问题下发公告,提出关于嫁城姑娘如何分配的问题,当时由于群众代表会议及组委会会议分歧较大,意见不统一,暂不处理,待后解决,这并不是说对嫁城姑娘的问题不予解决。在分配上,五一村划定了“有人有地有户口”、“有人有户口”等多种层次,不同层次分到的钱数也不一样。 针对这种做法,原告王小玉则坚持认为:我的户口在五一村,作为村民就该享受权益。 焦点二村规能否成为决定村民待遇的依据 被告方五一村村委会和村民一组认为,五一村曾制定了“关于农村姑娘嫁城镇职工、居民的若干规定”,对嫁城姑娘在本村落户做出严格限制,其中规定“只落户不享受村民任何待遇者,经由其家长写出书面保证,不享受承包地、庄基地和村民的其他任何待遇,并交纳社会福利基金2000元”。被告方当庭出示了一份证据证明,王小玉曾做过书面保证,只落户不享受村民待遇,虽然王小玉矢口否认,但被告方仍认为,村规民约村民都该遵守。 原告方的代理律师指出,村规民约存在是否具有效力的问题。从程序上说,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会可以制定村规,但不能违背有关法律规定,而且村规应由乡(镇)一级政府审查、备案。如果村规从实体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就不应被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应该坚持男女平等原则,确保妇女的合法权益。 焦点三国家法规与村规民约如何统一 上午11时30分,经短暂的休庭后,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记者了解到,五一村现有村民3300人,人均不足3分地,嫁城姑娘不愿离开本村的现象越来越多,村委会只好制定村规加以限制。全村40多个“姑娘户”中,此前约有10户通过打官司赢得了权益,村干部则希望村民与村委会协商解决问题。 此案的主审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有关村民待遇问题目前并无统一的法律规定。法院判案时,主要根据“合法、自治、公平”的原则,看村规是否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对于村规中就具体问题制定的具体规定,其合理部分要进行保护,以充分体现“自治”,但也要考虑公平原则,不能让村民的合法权益落空。本报记者 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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