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定河排水发电冲走妻女 丈夫终审败诉(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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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07:00 北京青年报 | ||
■郎荣涛在出事地点设警示牌 本报讯 本报报道的因永定河排水发电致使当事人郎荣涛的妻子和女儿被水流冲倒溺水而死案,昨天,由市一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终审法院驳回了郎荣涛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原判。 2002年7月7日,郎先生与妻子王海燕、女儿郎岚及两位邻居驾车到门头沟区雁翅镇雁翅村附近游玩时,适逢上游约3公里处的京西发电公司下属的下马岭水电站排水发电,导致河 被告京西发电公司辩称,该公司所属的下马岭水电站根据上级部门的调令排水发电,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定,属正常生产活动,该活动既无过错,也无违法性。郎荣涛、王海燕等人游玩的河道并非旅游景区,应当意识到危险的存在。事故发生时正值汛期,根据法律规定,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王海燕与其女郎岚发现河水上涨后,未及时撤离河道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郎荣涛、王海燕、郎岚游玩的地点系河道,并非旅游、娱乐场所,应当明知危险的存在。在游玩过程中,王海燕、郎岚发现河水逐渐上涨后,有时间撤离河道,但未及时撤离,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下马岭水电站根据其上级部门的调令排水发电属正常生产活动,其排水发电行为既无过错,也无违法性。因此,下马岭水电站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郎荣涛主张下马岭水电站应当在河道沿岸设立警示牌,履行告知或警示义务,缺乏相关依据。据此判决:驳回原告郎荣涛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郎荣涛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 一中院认为,下马岭水电站排水发电行为与王海燕、郎岚的死亡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下马岭水电站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因此,一中院作出驳回郎荣涛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李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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