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残疾人劳动权的实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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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07:51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 ||
邹麦秋 一、促进残疾人就业是全社会的责任 就业是民生之本。残疾人虽然身体上存在缺陷,但仍有一部分残疾人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据调查,劳动年龄内残疾人中,有劳动能力的占27.4%,有部分劳动能力的占43%。 二、依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方针 由于在劳动组织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状况等方面存在差异,世界各国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方针也各有不同。在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提高和稳定。 第一,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我省有313万残疾人,80%的生活在农村。组织农村适合劳动的残疾人参加生产,帮助他们解决温饱,摆脱贫困,并逐步致富,是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主要途径。要把农村残疾人生产劳动纳入当地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这个体系来为他们的劳动就业提供优惠的服务。发展乡村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进行残疾人扶贫开发,通过扶贫开发帮助他们解决温饱,走向富裕。落实优惠政策,减轻残疾人负担,落实农村残疾人社会救济措施,通过减负增收,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 第二,集中就业。集中就业是民政部门、残疾人组织、企事业单位、街道、乡镇、村办的福利企业、工疗机构和盲人按摩医疗机构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一种形式。要落实《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在技术改造、原材料供应、产品定点生产等方面,对福利企业予以照顾。 第三,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际社会广泛采用的方式。按比例就业有利于提高残疾人的就业率,有利于残疾人融入社会之中,特别是有利于降低残疾人就业风险。为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定义务,法律还规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保障金”属于政府基金,专项用于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以及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四,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是指一些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服务性经营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和经营收入。近十年来,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迅速发展,全省从事个体工商活动的残疾人人数已发展到10万人之多。实践证明,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可以因地制宜、因人而异、机动灵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残疾人就业的一种有效形式。为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我国政府对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采取鼓励、帮助的政策。一是实行减免税政策;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并优先办理;三是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逐步将从事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第五,贯彻落实残疾人劳动权的特别保护措施。由于身体缺陷和外界障碍,残疾人在劳动就业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残疾人劳动权的实现,必须贯彻落实由法律作出保护性规定。一是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二是规定残疾职工在劳动就业方面的非歧视性待遇;三是给予适应残疾人特点的劳动条件和特殊保护;四是对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保护;五是加强残疾职工劳动技能培训。(作者系省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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