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支出凭证”当欠条险败诉闽清法院审结一起货款纠纷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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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08:01 东南快报 | ||
本报讯在日常商品交易中,经常发现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结算货款时,用现金支出凭证当做欠条使用,这样极易引发货款纠纷,造成不必要麻烦。昨日,福州闽清县人民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所幸当时在场有两个证人为其作证,原告依法拿回了货款和运费7361元及利息。结算货款不慎惹官司 2003年4月24日中午,钱某向陈某购买胶带30件,每件105粒,每粒单价2.32元,计货 福州律师郑先生说,“现金支出凭证”在财务上是收款人收取付款人现金后向付款人出具的收款凭证。如果出卖人(陈某)仅凭“现金支出凭证”起诉买受人(钱某),请求偿付货款,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钱某不予承认情况下,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陈某当败诉无疑。本案中陈某的主张,虽然在书证上“现金支出凭证”存在瑕疵,但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予以佐证,故法院能支持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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