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期间交物管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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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08:55 金羊网-新快报 | ||
物管公司不合理诉讼被法院驳回 新快报讯(记者 杜宇轩 实习生 林美侬)承租方只进行装修,并没有实际使用承租场地进行经营活动,仲裁庭裁定物业管理公司返还收取的45万元费用。物管公司不服,认为其已经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收取服务费是合法的,遂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消仲裁,近日广州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 申请人广州市某物业管理公司和被申请人某贸易公司于2001年7月3日签订了《××商业广场商铺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由某物管公司对某贸易公司所承租的××商业广场四楼商铺进行物业管理,综合管理服务费的收取从商铺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后者向前者交纳35万元管理保证金和10万元装修押金。某贸易公司于2001年11月21日接收了场地并进行装修。装修完,还没有实际经营之前,某贸易公司和商铺的出租方解除了租赁合同。 物管公司称已经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要求其交纳物管费。某贸易公司提起仲裁,要求不承担物管费。 广州市仲裁委员会认为,由于某贸易公司已和出租方解除了租赁合同,广场四楼不再由其承租,故双方之间的物业管理合同已无履行的必要和基础,应予解除,物管公司应返还贸易公司交纳的45万元。 物管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消仲裁裁定。广州市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物业管理公司认为仲裁委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等的理据不足,不予支持,驳回其撤消仲裁裁决的申请。(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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