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法的法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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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09:45 沈阳今报 |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法院法官肖廷,利用职务之便,强奸了一位妇女。为了给自己减轻罪责,他三年中竭力让人们相信自己曾经多次嫖娼,并且聘请律师搜集有关的证据,为自己曾经多次嫖娼进行论证,证明自己不是强奸,而是嫖娼;证明受害人不是良家妇女,而是娼妓。7月21日《华商晨报》 梁发芾 这法官真懂法 一个好端端的男人,绝不会轻易把嫖娼的“屎盆子”往自己头上戴。那么,这个曾经威严的法官,为什么那么自我作践,要竭力让人们相信自己是个十多次嫖娼的惯嫖呢? 原来这个法官懂法。他知道,强奸,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是要坐牢的;而嫖娼,不过是道德问题,重则受到治安处罚,轻则批评教育,给个纪律处分了事。两害相较取其轻,法官因为懂法,算得比我们清楚,于是就甘愿把自己自贱到嫖客以规避法律的惩处。 这种作为,证明了这个法官心术之坏,为了给自己开脱罪责,不但不惜自己自我作贱,而且还把人家女性污蔑为娼妓。但是,这个法官有一点似乎还是不能用自己的懂法糊弄过去:即使对方就是娼妓,如果是违背其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仍是强奸。知法懂法是为了更好地守法。如果知法懂法是为了更加巧妙地犯法,而且犯了法后更加巧妙地规避法律的惩处,这种懂法之人对社会的危害,较之法盲,来得更加巨大。这简直就是利用法律来犯罪了。知法懂法人士如何不要把法律变成规避自己行为的手段,看来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道德伦理问题。 郭之纯 应进一步处理 从报道中可知,按判决本案的检察官解释,各种事实表明,无论这位前法官的嫖娼行为是否存在,都基本无碍于对其强奸行为的定罪。虽然也许通过这种“求证”试图证实自己并无强奸罪,是这种前法官的个人权利,但我觉得有关部门仍然应该立即采取措施平息这个事端,制止这场闹剧。 法官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法官的职业行为作为法律执行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在某种意义上是法律原则的“外化”,因此法官的形象极为重要,法官必须有可以信赖的形象,因为“信赖”是公正制度得以执行的心理依托。———虽然从形象判断本质也许是不正确的思路,但理性的社会公权机构,必须承认这种现实思维方式的存在。这体现了公众对法官的法律素质之外的道德素质要求。法官等司法人员决不能只成为“法律机器”,道德自律意识甚至“廉耻”意识同样也是重要的。嫖娼这种行为虽然根据法律规定不算犯罪,但在人们的眼里,这种行为是很“脏”的,严重影响到人的形象。因此,这位法官的“三年求证”,虽然是以法律的名义,仍然很让人恶心。对于朝阳当地的百姓来说,如此不顾廉耻的法官———哪怕是前法官,也将使司法从业人员在他们心中的形象打些折扣。也许从这个意义上说,朝阳当地的司法机关应该采取措施制止这场闹剧,严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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