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推销员奸淫近十名幼女 只判10年有期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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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10:20 新桂网-南国今报 | ||
新桂网-南国今报 柳州7月22日讯近日,6个融安县农民家庭派出代表,向共青团柳州市委维权部申请法律援助。他们反映的问题是:一摧残多名幼女的强奸犯,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量刑畸轻。 今年3月16日,融安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就陈涛涉嫌犯有强奸罪一案提起公诉,指控如下:陈涛,38岁,柳州市某公司职工。陈在为单位推销产品期间,长期租住在融安县汽车站 从2002年的3月至9月,韦×玉先后找到还在读小学的蒋某(10岁)、蔡某(12岁)、余某(12岁)、熊某(12岁)、谭某(13岁)以及向某(14岁)、韦某(15岁)、李某(16岁),分别威胁她们说:你欠了别人的钱,不还就要挨打。在韦×玉的威胁下,上述女孩先后被带至陈涛的租住处,供其奸淫。 今年3月28日,融安县法院审理了此案。被告的辩护律师称:陈涛与10岁的蒋某发生性行为构成犯罪,与被韦×玉带至其住处的其他7位女孩发生性关系属一般的嫖娼行为。而陈涛也为自己辩护,说并不知其中一些女孩未满14周岁。 今年4月30日,融安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涛犯有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受害者家属6月3日接到判决书,愤愤不平:法院只认定被告与12岁以下的蒋某、蔡某、余某、熊某发生性关系属犯有强奸罪,那么,谭某才13岁,与其发生性关系算不算强奸?向某、韦某、李某虽然已满14岁,被告利用胁迫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算不算强奸?判决书对被告与后4人的关系究竟属何性质,却不置一词。 目前,团市委维权部已就此事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已决定为受害者家属提供法律援助。 来源:新桂网-南国今报 作者:何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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