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何判决由孟某和沈某共同偿还债权人徐某的欠款呢?法律依据是什么呢?就此,记者采访了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卢广林。
卢庭长介绍说,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这一条中提出了可由一方单独承担债务的条件:“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规定:“《婚姻法》第19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分析孟某和沈某夫妇所面临的债务问题可以发现,虽然他们两人在客观事实上对财产以及债权债务事先有约定,但法律事实却是,他们的约定无人知晓,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债权人。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法院只能对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进行确认。因此,法院作出了由原孟某夫妇共同偿还徐某债务的判决结果,这种结果也体现出了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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