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有约 谁欠债谁自还 债主上门 法院却判同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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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10:47 今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婚前,孟某和沈某都是个体户,搞批发生意,收入丰厚。婚后,经济意识较强的他们在财产处理上很认真,双方自行对财产进行了约定:谁的债谁还。然而,当真正的“欠债还钱”的事情发生时,他们的自行约定却在公堂之上没有起到任何作用。日前,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一笔由丈夫孟某欠下的3万元债务由他们共同偿还,理由是:未公示的婚前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婚后的共同债务。 今年均30多岁的孟某和沈某,在1998年登记结婚时,双方自行约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各自收入的1/2用于共同生活,其余1/2归个人所有。2000年孟某下岗,为享受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孟某动用自己的积蓄,出资7万元,同时向好友徐某借款3万元开办了一家音像店,并以个人名义登记注册。在开音像店时,妻子沈某依然想继续自己的批发生意,不想搀和音像店的生意,于是夫妻双方作出了一个书面约定:音像店归丈夫孟某所有,盈亏与妻子沈某无关。然而,音像店开后不久,由于销售盗版音像制品被有关部门查封,孟某为此受到行政处罚。最后音像商店倒闭,孟某亏损3万元。 2001年,孟某与沈某的婚姻由于感情问题而走向破裂。当初借钱给孟某的徐某在得知孟某离婚的消息后很快找到了孟、沈二人讨还欠款。面对欠款,孟某表示无力偿还,而沈某则以音像店盈亏与己无关为由,不同意偿还孟某当初所欠的债务。 眼见所借出的钱没了着落,徐某无奈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孟某和沈某共同偿还借款。 案件到了法院,法庭上,徐某称自己并不知道孟某和沈某对音像商店盈亏的约定。债权人徐某的陈述意见使得案件产生了两方争论:一方认为,孟某和沈某既然事先对音像商店的盈亏有约定,音像店又以孟某的名义开办和经营,盈利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的费用,所以所欠徐某的钱应由孟某自己偿还;另有一方认为,徐某作为外人怎会知道孟某原夫妇俩的财产约定呢?如果仅仅让孟某一人承担债务,那么徐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如何得到保障呢?所以,欠徐某的债务应该由孟某和沈某原夫妇俩共同承担。 案件经过审理后,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因为徐某并不知道孟某与沈某对音像店的约定,孟某和沈某亦没有证据证明徐某知道他们之间的约定,所以他们之间未公示的婚姻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婚后一方债务的债权人,债务主体依然是孟某和沈某两个人,应由孟某和沈某共同偿还徐某的欠款。 案件有了结果,但却留下了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在“夫妻间明算账”的理念已经出现和逐渐被部分人接受的同时,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又如何才能对外产生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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