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道歉 停止侵权 张柏芝肖像权案成功调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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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14:42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张柏芝诉被告珠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经市二中院调解,昨天原被告签收了《民事调解书》。 张柏芝于2001年,在“太平洋”淮海分公司、上海华联超市广灵店两处发现,“东洋之花”首乌精华洗发香波和“东洋之花”各类香皂上均印有自己的肖像,而此举并未征得自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珠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张支付一次性赔偿款人民币51万元,与张各半承担诉讼费,今后不再生产“东洋之花”首乌精华洗发香波和“东洋之花”各类香皂;张放弃由上述产品产生的一切权利,除非该公司再次生产包装上记载的保质期限为2005年7月以后的上述产品;鉴于珠海“东洋之花”已向张书面道歉,张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潘巳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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