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公证违法应撤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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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15:43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私人间约定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这样的协议可以公证吗?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这个不寻常的官司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公证书。 丧命后公证协议不究责 2002年1月28日,吉先生的大女儿乘坐二女婿言某的小车。因言某酒后驾车,发生车祸 该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甲方为吉先生夫妇,乙方为言某。乙方要确保甲方安度晚年,如出现失去劳动能力、不能自理、发生意外等特殊情况,乙方保证甲方得到及时治疗并保障甲方生活需要的费用,同时一次性支付50000元给甲方;乙方在2005年2月前应在上海地区购置可供三人居住的住房给甲方;甲方将不再向乙方另外索取经济赔偿,并不追究乙方的任何法律责任,不希望乙方被刑事制裁。 这份翁婿间奇特的协议书签订后,同日又经广州市某区公证处公证。但事后,吉先生夫妇认为大女儿可能是被谋杀,就上书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证书。 一审判协议无效齐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该约定超出了公民间进行合法民事约定的范畴,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所以协议无效。根据我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公证处未能依法对上述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故判决撤销了该公证书。 公证处与二女婿双双上诉。他们提出一个观点,一审法院认定他们的协议无效、违法,因为《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那么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公证书内容部分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的,可以责令原公证处撤销对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的证明。 二审撤销公证不论协议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证处是国家的证明机关,它行使的是国家的证明权力,它所公证的应该是合法的、具有法律效果、能产生法律意义的事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否要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是公、检、法等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的权力,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约定、愿望的约束。因此,吉先生夫妇与二女婿之间的协议书中约定“甲方不希望乙方(二女婿)被刑事制裁,也不愿意主动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的约定,并不为法律所承认,该约定不具有法律意义,公证处对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进行公证,应予撤销。 而该协议书是否有效或部分有效,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不是本案审查的范围,一审法院对此进行认定不当。至此,本案告一段落。 (林洁 邓活生 杨晓梅)(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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