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举证谈(31):赡养纠纷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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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15:43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是无期限的,只要父母需要赡养扶助,子女必须自觉地履行义务。当子女不履行时,父母可以直接要求子女履行,也可以请求有关组织说服子女,还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赡养费诉讼。这类案件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一、赡养人的身体、经济、居住等情况的证据; 二、子女对被赡养人赡养情况的证明; 三、各自的收入、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四、赡养人有几名成年子女的证明; 五、其他证据。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邓爱勤(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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