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状写错被告 马大哈自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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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3日06:38 生活日报 | ||
本报济南7月22日讯 (通讯员 孟广军 记者 刘春雷)近日,平阴县法院审结一起原告手持欠条却败诉的案件。 某物资公司于今年1月赊销给平阴县川兴铸造厂货物一宗计款20余万元,该厂经办人周某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该公司清欠人员多次上门索要,但该铸造厂以种种理由拒付。该物资公司遂于今年6月起诉,要求铸造厂偿还该笔欠款,但在起诉状中却将被告“平阴县川 平阴县法院的法官提醒人们在起诉时一定要弄清被告具体的名称(姓名),即请求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不能针对不特定、不存在的对象来行使。若原告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对象不具体或根本不存在,以想当然、莫须有来确定被告,就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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