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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纷争律师帮忙解——本报服务读者律师团第5次法律咨询热线活动实录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3日06:39 江南都市报

  遗产权属应当明确

  九江市谢先生来电:他母亲系带着3个儿子再婚的,与父亲婚后生养了他和两个妹妹。去年10月,他母亲突然发病不治身亡。在医院抢救时,父亲及时通知了3个继子,但他们直到母亲故去两个小时后才赶到。随即,全家一起收拾母亲遗物,只发现母亲记下的3个银行账号及款额,其他一无所获。现继子将继父告上法院,要求查明全部遗产并依法继承。其中,
1994年父母获得一个集资房指标,其3个兄长当时均拒绝使用,于是他就付了这笔集资款,并与父母换房居住。

  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孟庆泉律师: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未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单位集资建房,产权仍属于单位,故本案争议公有住房的房屋产权人系单位。因此,其父母只能领取《公房租赁证》,只享有所有权权属中的部分权益,双方系租赁法律关系。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据此,该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应属于单位,未经单位同意,本案当事人都不得按其主张,擅自对其进行析产、评估、处分或继承。

  本案当事人应当从实际出发,加强沟通,互相尊重,互相理解,维护亲情,客观评价家庭既往的扶养和利益问题,正确解决家庭内部矛盾。

  亡羊补牢重在取证

  赣州市杨先生来电:父母名下各有一套住房,他自1990年结婚就一直居住着父亲名下的住房,母亲名下的那套住房则由其弟居住,该房产权转归其弟所有,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2002年1月父亲去世时,另外两姐妹提出要父亲名下的这套住房,他感到很无奈。

  孟庆泉律师:根据杨先生所述,其父亲在世时召开过家庭会议,达成了两套住房分别由两兄弟居住并享有所住房屋所有权的口头协议,或者其父母已经当众宣布了该决定,但是自己当时没有实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正是该行为瑕疵或疏忽,留下了家庭财产争议的隐患,导致遗产继承权纠纷,此系本案争议焦点。

  同一诉讼标的,作为财产所有权抑或遗产继承权,关键是证据。建议在有关当事人、知情人的帮助支持下,及时地依法取证,证明以上家庭会议的内容属实,确系父母的真实意识表示,特别是母亲现在的意识表示以及其弟依约实际履行的事实印证。否则,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当对该争议房产依法评估析分。按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实行法定继承,即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同时,有必要指出的是,根据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其中“除有约定的以外”情形,应指被继承人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据此,我认为其母亲最有权发表意见或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持反对意见者则对自己所提相反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合理选择遗嘱形式

  南昌市张先生来电:他兄长重病长年卧床不起,现病情不断恶化,恐不久于人世。其兄嫂二人欲将其房产转让给亲生儿子,可否通过遗嘱的形式实现。

  孟庆泉律师:建议两夫妻书面签订《赠与协议》,将该房产直接赠送给儿子。根据《江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按本条例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由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须当事人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提出申请,考虑其兄长行动不便,可书面委托其妻子代理;即由其嫂子代表房屋产权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前往房屋所在地房管(房地产交易)部门申请办理该项手续。

  如确有必要,两夫妻可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合理选择遗嘱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共同拟定遗嘱内容,明确将其房产转让给自己的儿子。

  遗产分割男女平等

  南昌市潘女士问:父亲去世留下遗产为住房两套、现金8万元。遗产分割时,儿子讲女儿没有份,怎么办?

  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周继烈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潘女士的兄弟在分割父亲的遗产时,讲女儿不能继承遗产是毫无道理的。我们希望财产继承人能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财产继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奶奶赠房爷爷反对

  赣州市杨女士问:她丈夫是爷爷、奶奶带大的,奶奶想将现在的住房送给她丈夫,可她爷爷坚决不同意。她丈夫怎样才能得到奶奶赠予的住房?

  周继烈律师:杨女士丈夫的奶奶将住房送给杨女士丈夫是一种遗赠行为。《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杨女士的爷爷还在,故杨女士丈夫现在不存在代位继承的问题。杨女士丈夫想得到奶奶的住房,只有现在进行分割,届时奶奶将自己的那份送给杨女士丈夫,这是符合有关法律精神的,杨女士丈夫的爷爷也无权反对。

  父亲房改儿子出钱

  萍乡市李女士:她住的房是公公单位的,后来房改时买下来是公公的名字,但钱是李女士夫妇出的。她婆母是她丈夫的继母,与她公公已结婚二十余年,她丈夫的继母是否有继承权?她怎样才能将房产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周继烈律师:从李女士反映的情况来看,她住的房原是单位房,房改时尽管钱是她出的,但从法律角度讲,她没有取得产权。产权仍是她公公的,故她丈夫的继母有继承权。她想将房子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只要她公公婆婆对她出钱买房的事不予否认,并同意将他的名字改为李女士夫妇的,李女士夫妇可以到公证部门去公证,然后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婆母私分公公遗产

  南昌市舒女士:她公公是水产局的职工,生前房改时购有一房产。公公逝世后,婆婆要把房子给小姑一人,其他兄妹不同意。请问怎样分割遗产?

  周继烈律师:她公公虽去世,但她婆婆还健在,一般情况下对遗产都不会急于分割。她婆婆想将房子给小姑一人,是不妥的,如果她婆婆只是将自己应得的那部分给小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至于房子的分割,依法律规定:她婆婆可分得房子的一半,剩下一半由她婆婆、小姑及她们兄妹平均分割。

  但应注意: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人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但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夫亡赔款夫家掌管

  新余市李女士:她姐夫购买大货车跑长途运输,前不久不幸发生车祸遇难,此时她姐姐已怀孕。现有保险理赔及对方给付人身损害赔偿费近30万元,可姐夫家拿到钱后没有一个说法。她姐姐担心将来孩子的生活,问怎么分割这笔遗产?

  周继烈律师:李女士的姐夫不幸遇难后,得到赔偿,继承问题也同时已经发生。这个话题分两种情况:

  如果李女士的姐夫在保险公司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保险,那么这笔钱是受益人的,不存在分割的问题;如果在保险公司投保的是汽车财产保险,就存在一个继承分配的问题。对方给付的人身损害赔偿费中,包括死者抚养人的抚育金、抚养金,只能由被抚育人、被抚养人所得,而不能分割。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房产变更手续要全

  南昌市熊先生来电:其父在南昌市有一处房产,“文革”期间全家下放离开南昌,房产被收归国有,由房管部门统一安排他人使用。其父回城后落实政策,但老房已被拆迁。熊先生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该处房产的拆迁安置房归其所有,但老房产证登记的是其父的名字,其父已过世多年,如何将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姓名更改过来?

  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邹晨律师:法院判决书既然已认定房产归熊先生所有,那么熊先生只须履行一个程序:进行房产变更登记。熊先生只须持法院判决书及其父的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去南昌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就可将房产证所有权人姓名改过来。

  弥留之际当立遗嘱

  景德镇市吴女士来电:其母有一处价值约7万元的房产,另有4万元的存款,因患重病可能不久于人世,想对上述财产作出处理,但房产证和存单都由其妹妹保管,吴女士担心母亲去世后妹妹独占母亲的遗产,她该怎么办?

  邹晨律师:吴女士的母亲可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立一个遗嘱,将自己的财产作出处理,一旦去世,其遗嘱就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违背吴女士母亲的真实意愿将遗产非法占有;如未立遗嘱,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吴女士作为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与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一起分得相应份额的遗产。

  母亲偏心儿女不服

  南昌市徐女士来电:其母有一笔大约30万元左右的存款,是由其外祖母生前赠予的,现在母亲想把这笔钱在她去世后给徐女士妹妹的女儿,为她购置一套住房,但徐女士认为这不公平,因为其母亲包括她在内一共有4个女儿,大家都一直对母亲的生活起居关心备至、照顾有加。请问她们四姐妹能否在母亲去世后分得母亲的遗产?

  邹晨律师:徐女士的母亲如果根据《继承法》立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于去世后将存款全部用在给徐女士的外甥女购置住房上,那么其他人是不能违背老人的真实意愿的;徐女士与其他三姐妹若是在老人生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在遗产分配问题上可以主张分得适当遗产,这是法律所允许的。

  继母独占父亲遗产

  南昌市安先生来电:其母早年去世,其父后来与一女子登记结婚。1997年,其父参加单位房改购得一套住房,不料父亲于前不久突发疾病去世,未留下任何遗嘱。现在,房产证办下来了,其继母认为该处房产应归她所有,并准备将房子卖掉。安先生想知道继母是否可以任意处理该处房产,而无须征得他们兄弟姐妹的同意?安先生及其兄弟姐妹对该处房产是否享有份额?

  邹晨律师:安先生的父亲在去世时未留下任何遗嘱,那么老人的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安先生的继母与安先生的兄弟姐妹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都对遗产享有份额,各继承人之间是共有关系,如继母欲处分房产,须征得其他继承人(也就是安先生及其兄弟姐妹)的同意,否则只能处分她本人对此处房产享有的份额。需要注意的是,安先生的父亲去世后,应将其与配偶的共同财产分割一半出来作为遗产,其余一半归继母所有,因为这是她的个人财产,而非遗产。

  策划、文/记者王枚显梁瑞颖图/记者刘正

  (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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