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平阴县法院法官在依法向河南省新乡市商业银行人民路支行查询冻结企业账户时,该行转移企业存款24万元,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被法院依法罚款3万元。
2003年6月30日,济南市平阴鲁耐新型材料厂被依法宣告破产还债,民商事审判庭立即组织进行债权清缴工作。经查,河南省新乡市一工厂拖欠该破产企业货款16万元。2003年7 月3日下午,法院决定对该企业银行账户存款实施冻结。在新乡市商业银行人民路支行,审判人员依法出示证件和协助查询通知书后,该行工作人员迟迟不予办理,在审判人员的一再敦促下,其在查询通知书上填写了存款余额为8920元。法院要求其出具对账单,并要求查看微机显示器信息,发现账户余额为248920元。其后,银行工作人员相继离开营业窗口多时,回来后还以企业欠银行贷款为由出示了填写不全的归贷凭证,但拒不出示其相关扣缴贷款业务的操作信息。根据有关规定,平阴县法院对该行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公务的行为给予罚款3万元的处罚,并责令该行在48小时内恢复企业原存款余额。(赵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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