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违规治死少年?》案调解不成择期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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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3日08:13 天津日报 | ||
本报讯(记者胡然实习生杨莹李书月周轶洲)昨天上午,市二中院对本报报道的《医院违规治死少年?》案进行公开审理。法庭上,双方因差距悬殊,调解没能成功。合议庭将择期宣判。据了解,因小刚死亡发生在一审判决后,按照法律规定,二审上诉时不得增加诉讼请求,故新近发生的小刚丧葬费等其他费用,此次开庭没有涉及,小刚亲属表示将在此次诉讼后另行起诉。 原告主张:被告有举证责任 正奇律师事务所杨浩、田霖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表示,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如果医院认为小刚患肾病与医院的过错无关,其应进行举证,否则将承担因举证不能而造成的不利后果,对小刚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小刚父亲刘某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法院判多少钱,都已换不回儿子的生命。 被告答辩:未作检查是为患者省钱 被告医院在答辩时说医院之所以没按规定对患者进行肾功能检查,是因为上述用药造成肾损害的几率很低,而检查费用却较高,医院不进行检查是为患者省钱。其次,药物造成肾功能损害一般都是急性的,而小刚的病症时隔3年才出现,与医院无关。此外,即使医院用药造成小刚病情加重,医院的行为也只是加重的一个条件,小刚原本患有此病是主因,医院承担的责任也不能过重。原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是适当的,医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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