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纠纷牵出裸尸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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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3日09:21 黑龙江日报 | ||
花季少女死于车祸,因打官司,尸体一直存放在医院太平间,后因太平间维修,院方将尸体转移后裸体泡在解剖实验室,由此——— 三年前,佳木斯市16岁少女小兰因车祸死于非命,家人将其尸体冷冻存放在佳木斯市中心医院太平间。半年后,因该医院维修太平间冷藏室,尸体被转到佳木斯医学院的解剖实验室。家属认为院方没经她们同意,就将女儿尸体一丝不挂地泡在药水里,于是将医院告上 18日,记者在佳木斯市见到了王雨。现在的她面容憔悴,满头白发,她向记者讲述了三年前那不堪回首的一幕。 2000年10月25日,就读佳木斯市第二中学、年仅16岁的小兰在骑自行车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身亡。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予以认定,并做了两次法医鉴定,在第二次尸检后通知家属火化尸体。由于对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有疑义,王雨把女儿的尸体冷冻存放在佳木斯市中心医院的太平间。 就这样,小兰的尸体冷冻存放在佳木斯市中心医院的太平间,一存就是半年。2001年3月,交通事故的赔偿还未解决,该医院告知王雨:太平间的冷藏室需要维修,让她将尸体转走。当时王雨没有同意院方的要求。半年后,王雨却发现小兰的尸体被泡在解剖室一铁箱中的黄色药水里,且全身赤裸。对此,小兰的家人提出疑义:当时说好放在医院是做冷藏处理的,为何造成尸体腐烂?又为何偏转移到佳木斯医学院的解剖实验室做防腐保存?防腐保存必须裸体?遂将佳木斯市中心医院告上了法庭。难题 21日下午,记者在佳木斯市中心医院见到了医疗质量监控科科长孙建新,他受院方的委托处理这一事件。他说,2000年10月25日,小兰的尸体被运送到佳木斯市中心医院太平间冷藏,当时肇事司机交了100元存尸费就走了,本来100元仅是三天的保存费用,因有王雨的亲属做担保,院方同意继续保存。 2001年3月,因中心医院太平间要更新制冷设施,院方通知王雨三天内将尸体取走,当时她们没同意,之后通知几次她们都没来。直至2001年4月22日,医院的太平间冷藏室正式改造,尸体还没转走。中心医院决定将尸体转移到佳木斯大学临床医学院进行防腐保存。当时如不转移,尸体就会腐烂。因中心医院是佳木斯大学的临床医院,所以才转移至该处。当时她们已欠医院3000多元。 孙建新还说,至于死者家属质疑为何将尸体赤裸身体放在解剖室的铁箱中,主要是做防腐处理时,要把尸体浸泡在福尔马林溶液里,常规必须裸体。官司 无论医院怎样解释,小兰的家人都无法接受。2001年10月,在向医院要求赔偿未果的情况下,王雨向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侵权为由要求佳木斯市中心医院赔偿其精神损失5万元。2002年9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不服,上诉至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11月,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庭法官马佳斌讲,王雨与医院间是一种保管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变更保管场所和保管方法。而且,医院提前对家属进行了太平间维修的告知义务,在家属表明态度不转移尸体的情况下,医院在维修时为避免尸体腐烂,紧急采取了保管场所和保管方式的变更。因此,医院将小兰的尸体转到佳木斯大学基础医学院解剖实验室并做了防腐处理不属侵权行为,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中的有关规定,故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结局 小兰的家人对法院的这一判决不服,今年5月,她们到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抗诉。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民刑处处长隋长青说,根据当事双方的实际情况,检察机关对其进行了调解处理。由佳木斯大学解剖教研室、佳木斯市中心医院、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三家单位和王雨达成了一个协议,佳木斯大学和中心医院免收王雨此间的存尸费用,王雨将尸体领走。至此,此案划上了一个句号。 另悉,小兰的家人已于近日将小兰的尸体火化。(文中小兰、王雨为化名)(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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