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内物品被盗,“12315”认为当天未收停车费停车场也要赔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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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3日09:28 金羊网-新快报 | ||
新快报讯(记者 谭建东 实习生 邓金新 通讯员 叶冠勇)昨日下午,海珠区某停车场通知蔡先生,愿意对他车内物品失窃事件作出2500元的赔偿。 6月8下午6时左右,蔡先生将他的白色面包车停放于海珠区某停车场内,次日上午9时许取车时,蔡先生发现自己的车内一片凌乱,车内价值数千元的CD车载音响和太阳镜等物品被盗。事发后蔡先生立即报警,并在警察见证下拍了照片作为证据。 对于车内物品被盗一事,停车场方面并无异议,但拒绝赔偿蔡先生的损失。由于自行和停车场交涉多次均无结果,蔡先生于是向广州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投诉。在接受调解时,停车场提出,事发当天并没有向蔡先生收取保管费,所以他们没有赔偿责任。对此,蔡先生则反映,由于长期把车停在他家附近的这个停车场,加之又常常出外,所以他经常都是一次性支付多天的保管费。失窃事发十几天后,蔡先生在补交保管费时把事发6月8日的保管费一起交给了停车场。 “12315”有关负责人认为,既然取车再交保管费是停车场的一贯做法,在征得停车场同意的情况下,消费者把车辆开进停车场,就意味着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消费者的车辆在保管过程中因停车场疏忽造成的损失,毫无疑问应全由停车场承担。(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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