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人狗笼中 换来一年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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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3日09:44 北方晨报 | ||
本报讯 杨力 付强 记者张婉报道 昨日记者从千山区人民法院获悉,因欠债人没有按要求还钱,就私自将其关进狗笼内进行“惩罚”的被告人焦永深,因犯非法拘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2003年5月15日至2004年5月14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焦永深目无国法,因向被害人索取债务未果,便采用非法手段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案件回放: 2003年5月12日晚6时许,在千山区宁远镇南地号村,被告人焦永深(男,40岁,别名焦柱)以被害人邓子儒(别名邓辉)欠其1900元未还为由,先对邓子儒拳打脚踢,后将其关进自家的狗笼内,并用铁线将铁笼子门拧紧。5月13日晚6时许,焦永深将邓子儒放出狗笼。5月14日晚6时许,被告人焦永深将邓子儒从外面找回,并再次将其关进狗笼子,直至15日早晨6时许放出。因被害人亲属报案,15日下午2时许,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被害人邓子儒解救出来,同时将被告人焦永深当场抓获。2003年5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焦永深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焦永深 被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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