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郎一时冲动闹出人命 洞房未入被判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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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3日10:30 新华网 | ||
新华网山东频道济南7月22日电(张晓晶王海声)“洞房花烛夜”本是人生最美好的时刻,可青岛市有一位新郎在结婚当晚马上要入洞房时,因不满他人滋事,和另外两名朋友一起将人打伤致死。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崂山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新郎及其他两名被告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连带赔偿受害人医疗费、丧葬费等近10万元。 去年9月22日,是青岛市崂山区姜志平结婚大喜的日子。24岁的新郎姜志平邀请同龄好友王丰庆、王崇德担任摄像师、摄影师。晚上10点半,新郎、新娘在新房附近的酒店喝完答谢酒后,与王丰庆、王崇德步行回洞房途中,迎面碰上骑摩托车路过的宋某和蓝某。坐在车后座的蓝某见新郎、新娘身着婚纱礼服,起哄般地叫了一声,没想到这一声惹来杀身之祸。 王丰庆、王崇德认为蓝某在滋事调戏,就走上前去质问。蓝某也不甘示弱,一把将王丰庆摔倒在地。王崇德和新郎姜志平见状,顿时火冒三丈,一起上前揪打蓝某,三人一起对蓝某拳打脚踢。等到110警车接到报警赶到时,蓝某已经不省人事,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这起故意伤害致死案经青岛市崂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崂山区法院对三人依法作出了有期徒刑十年的从轻判决。被告人王崇德、姜志平提出上诉后,被青岛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 由于三名被告人的一时冲动,导致一桩人生的大喜事以一死三坐牢的悲剧草草收场。青岛市崂山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陈新介绍说,这起案件的发生完全是因为三名被告人遇事不冷静造成的,结果新郎在洞房门口被拉进了班房。(完)(来源:新华网山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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