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跳车死,承运人要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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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3日16:16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汽车遭暴力威胁,阿艳跳车摔死。法院认为,汽车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乘客安全,有过错:本报记者 罗颖 王晓云 通讯员 李桂模 惨剧降临:从疾车跳下,身亡 湖南少女阿艳还不满18岁,从2001年5月开始就到深圳市宝安区一家化妆品公司打工。 在阿艳上车十多分钟后,中巴车忽然被一辆小货车追赶,小货车上的一伙男子人人手持一米来长的铁棒,不断地往中巴的玻璃车窗上猛敲,而阿艳正巧就坐在车窗边上。中巴车左右两边的玻璃窗和前面的挡风玻璃都被打碎了。车上的乘客大声要求司机停车,可是车子并没有慢下来,反而越开越快。 情急之下,一名男子从车门跳下中巴。阿艳见状,也跟着从车门跳下。货车仍然在追,中巴也仍然没有减速,继续行驶了100多米后,恰巧到路口红灯,中巴不得不停下,车上的乘客马上作鸟兽散,小黄也趁机下车往回跑。但找到阿艳时,发现阿艳的头、鼻、耳、嘴都已经血流不止。小黄马上打120,把阿艳送往医院。可是一切都已经晚了,当天下午,阿艳因医治无效死亡。 事发原因:两车冲突,铁棒报复 阿艳乘坐的中巴车好端端的,为什么会被小货车追赶呢? 据出事中巴所属的广州市某汽车服务公司透露,事发当日,中巴从深圳南头开往松岗,途中被一辆货车损坏了倒后镜。中巴司机要求货车司机赔偿,但货车司机非但不赔偿,反而与其发生争吵,并找了一帮人来袭击中巴意图报复。 汽车公司还说,中巴司机之所以不停车,不是出于考虑自身的安全,而是考虑到车上乘客的安全,因为后面的六七个人个个都是手持铁棒在追打。 然而不管起因如何,阿艳的父母表示,阿艳是在乘坐中巴过程中,人身遭到严重威胁时被迫跳车的,而且售票员也没有加以制止。所以汽车服务公司和中巴车主应该为阿艳的意外之死负责,赔偿其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138265元。 推卸责任:公司和车主非一人? 汽车公司称,事发当时,中巴售票员在阿艳跳车时曾经极力阻止。根据上面讲到的情况,这是一场不能预见、无法抗拒的暴力侵害事件,运载方自身不存在任何过错。车内其他没有跳车的乘客在整个袭击事件过程中没有一个受到了任何人身、财产上的损失,包括那位最早从窗户跳出的男子也没有受到伤害,所以阿艳的死亡是由于她的自身原因造成的。另外,这辆中巴的所有人和使用支配人是吴生,而汽车公司仅仅是受其委托为其提供有关服务而已,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经调查,2002年2月,汽车公司与吴生签订了《委托服务协议》,约定该车名义上是汽车公司的车辆,实际归吴生所属,并由吴生支配使用,汽车公司协助其办理有关的手续。双方还约定,有关该车造成的损失均由吴生承担。出事后,吴生也向阿艳的亲属支付了住宿费800元。 如此看来,按照双方的约定,中巴车属于吴生。那么汽车公司是否就可以不承担责任呢? 两审判决:公司未采取措施,要赔 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阿艳作为一名乘客乘坐汽车公司的车,汽车公司系承运人,就应当保证车上乘客的安全,将其安全运输至目的地。在承运人的车辆遇到外来袭击时,承运人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乘客的安全,但承运人没有及时疏散乘客,这就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同时,阿艳虽然没有满18岁,但已经参加工作,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所以应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她明知从行驶的汽车上跳下有受到伤害的可能,但不顾自身安危跳车,最后导致受伤死亡,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与汽车公司各承担一半的责任。 法院认为,中巴的车主是汽车公司,吴生是以汽车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虽然两者之间已约定有关该车造成的损失都应由吴生承担,但这个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但由于原告没有请求吴生赔偿,所以对吴生的责任不予认定。 因此法院在重新计算出所有费用后作出判决:汽车公司赔偿原告阿艳父母所有费用的50%,共计43887.62元。 汽车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在汽车公司的车辆上发生暴力威胁乘客跳车死亡的事故,汽车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车辆遭到袭击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丝偷娜松戆踩幸欢ǖ墓恚Τ械?50%的责任。因此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既然汽车公司和司机有了约定,那么车主应该以哪方为准呢?阿艳连命都没有了,为什么还要承担责任? 车主认定以登记为准 该案一审的经办法官指出,本案中的肇事车在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的车主为汽车公司,后经查实该车的实际所有人及实际支配人为吴生。车主的认定应以在车辆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为准,但确定责任时则要考虑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及实际支配人。汽车公司作为承运人要担责任,吴生未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就擅自从事旅客运输,也有过错。因为原告没有对吴生进行诉讼请求,所以只有汽车公司赔偿。 自身原因乘客也担责 经办法官说,《合同法》第302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即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负严格责任。如果乘客在乘车时突发病死亡、自杀、故意将头手伸出窗外导致受伤等则均应由乘客本人承担责任。如果承运人没有证据证实伤亡是由乘客自身健康原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均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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