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举证谈(32):执行申请交啥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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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3日16:16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1)申请执行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及金额(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 (2)我院的判决、调解、裁定由经办法官或其书记员签字证明已经生效,市中院二审的去市中院复印送达回证,仲裁裁决执行申请应提交证明送达日期的材料。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应提交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所在律师所致法院函。 (5)填写法院提供的审批表,不能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进行执行申请权登记,不进入执行程序。 (6)申请执行人涉外、涉港澳台的,必须提供经公证、认证材料(董事会决议、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的复印件等)。 (7)申请执行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应提供载明权利的文书正本及相关材料。 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执行民事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债权人一旦超过该期限的,即丧失了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换言之,债权人就不能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戚剑英—完—(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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