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发病当担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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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4日09:38 齐鲁晚报 | ||
经检察院抗诉,法院判其不担责任 本报济南7月23日讯(通讯员 郭静静 记者 王振国)周某的妻子在精神病发病期间瞒着他签下了一份担保合同,日后,贷款人未还贷款并逃逸。法院判决周某的妻子承担连带责任。近日济南市市中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请抗诉,法院判决,担保合同无效,监护人周某及其妻子不承担连带责任。 1997年10月李某与济南市某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李某向信用社借款三万元,用于购买药材,利率为月息11.26%,期限5个月。周某之妻金某在精神病发病期间,瞒着丈夫为该笔借款作了担保,并签订了保证合同。借款到期后,李某未能还款,信用社遂起诉李某、金某,要求他们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判决金某对该笔债务的担保有效,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案件在执行中,李某因涉及诈骗潜逃他乡,信用社遂申请对金某强制执行。 周某知悉此事后,于2002年来到济南市市中区检察院申诉,该院经审查后认为金某可能属限制行为能力人,遂委托山东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得知,金某属间歇性精神病人,签订合同时,正处于发病期。据此,市中区检察院认为金某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合同未在法定期间内得到监护人的认可,应为无效合同,其本人亦不具备完全的诉讼主体资格,遂于同年提请上级检察部门抗诉。2002年11月5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出抗诉。2003年6月26日,法院开庭再审,判决撤销原判,确认担保合同无效,金某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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