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四折的相邻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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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4日10:14 沈阳晚报 | ||
案例回放:老于居住在某社区已经7年了;同邻居之间没有什么磕碰,可今年早春的一天上午可把老于惹恼了。老于家住二楼,刚吃过早饭,楼下传来“咣咣”的砸墙声音,震得老于惊恐不已,原来是楼下的邻居佟某在砸墙,改窗为门,要做门市房。老于上前劝阻。佟某认为:砸我自家墙,不碍你什么事。仍继续施工,结果使老于家的墙壁出现了很深的裂缝。老于无法忍受,一纸诉状,将佟某告上法庭,要求佟某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佟某没经原告同意改窗为门,又没经房产行政部门管理的审批,给原告的房屋造成损害,依据《民法通则》第83条作出一审判决:佟某停止侵害,10日内恢复原状。 佟某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办理了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拆改的审批手续。二审法院依此,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老于的诉讼要求。 老于不能接受这二审的判决,他知道二审法院之所以撤销一审判决是因为佟某的改窗为门的行为,是得到了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他不信这个邪:墙都裂开了缝,怎么还能批准呢?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法院经审查,维护了老于的主张。据此,老于又以行政判决为依据,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二审法院依据新的证据提起再审,认定佟某侵权,仍判令佟某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一起经四次波折的相邻关系纠纷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点评: 我国《民法通则》中的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出妨碍,赔偿损失。 本案中的佟某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忽视了邻居的权利,并影响了他人的居住,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只能承担败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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