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好好:为什么生我(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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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4日10:14 沈阳晚报 | ||||||||||
天津的男孩好好最近才从医院回到家里,因为在出生前父母就不想要他,他是引产手术不成功的“幸运”儿。 好好的母亲王立梅是当地一所大学的老师,父亲王立军是一名生意人,两人都住在天津市内,距天津市塘沽医院(下简称为医院)相距只有几公里路。在好好母亲怀孕晚期的一次B超检查时,就已经知道了好好有“唇颚裂”的缺陷。没有出生的孩子就有这种缺陷,令王立军夫妇十分遗憾,2002年10月份,在怀孕9个月的时候,王立军的妻子就以“引产”的名义住进了医院。入院的第4天,医院做了剖宫产手术,手术十分顺利,但妻子刚被推出手术室,医生就跑过来告诉了王立军一个吃惊的消息:剖宫产剖出一个7斤4两的男婴,查体发现新生儿唇颚裂。(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兔唇”和“狼咽”,统称为“唇颚裂”。) 孩子的出生令王立军有些纳闷,自己的妻子是来引产的,本不想要这个孩子了,医院怎么给生出来了呢? 医院拿出手术“志愿书” 医院对孩子的出生却有自己的解释,因为医院所做手术根本不是以引产来对待的。医院认为,当时王立军的妻子怀孕已经快9个月了,而根据一般的医学规律,9个月的胎儿已经基本发育成熟,肯定是一个存活的胎儿了,医院不愿意让这个生命消失掉。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胎儿超过了26周,也就是6个月,一般是禁止引产的。医院所做的手术是正常的分娩手术。 医院的解释让王立军夫妇气愤不已。王立军说,医院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就私自做主实施了正常分娩手术,将一个违背他们意愿并且没有足月的胎儿给生了出来,这是医院的过错。 但医院并不承认是他们私自做主,医院拿出了王立军夫妇和医院签订的手术志愿书,在志愿书第5条明显地写了新生儿的情况,认定是个活婴,并且说明“如果婴儿出生有缺陷的话医院会转到相关科室治疗”。医院认为,从这些条款可以看出医院手术目的十分明确,就是要正常分娩出一个活婴,否则也就不用约定抢救措施了。王立军夫妇既然在手术志愿书上签了字,就证明夫妇俩认同了正常分娩手术,现在又凭什么说医院私自做主呢? 面对医院的反问,王立军夫妇感到很无奈。他们认为这份手术志愿书的词语比较专业,他们看不太懂,再加上他们当初来医院本来就是引产,手术前医院并没有将他们不能引产的情况如实地告知他们,造成夫妇俩做出了错误的表示,并在手术志愿书上签字。他们认为这一切都是医院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造成的。 医院却说,曾将不能引产的情况向王立军夫妇讲过,王立军夫妇对此坚决予以否认。判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监护的责任 王立军夫妇面对违背他们意愿,没有足月出生的婴儿也感到十分为难。他们认为,只有证实了婴儿的身体发育一切正常他们才能够接受,他们要求医院对这个早产的婴儿做一个医学鉴定。但医院以自己对此事没有任何责任为由,断然拒绝。 医院的态度令王立军夫妇十分愤怒,但遗憾的是夫妇俩将对医院的愤怒转移到了好好身上,他们坚决拒绝接受好好,并于2002年11月4日办理了出院手续,将好好留在了医院的病房,而此时好好出生才7天。王立军夫妇出院的行为让医院也很无奈,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2002年11月14日,医院将王立军夫妇告到了法院,要求王立军夫妇履行他们对好好的抚养义务。 医院的起诉让王立军夫妇气愤不已,随即他们向法院提起了反诉,要求医院对这个没有足月的孩子负责。2003年3月20日,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王立军夫妇和医院虽然在告之义务上存在分歧,但此属于医患纠纷,而父母对孩子的监护和抚养是一种法定义务,不得随意转移。所以从孩子的成长考虑,王立军夫妇应当先将好好抱回家,然后再就他们的医患纠纷另案起诉。王立军不服,随即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在王立军夫妇和医院没完没了的争吵声中,好好却在医院的病房里长大了,医院的护士和医生成了小好好最亲的人。好好的命运引起了天津市各媒体的高度关注,各大媒体的报道在王立军夫妇的心里产生了巨大的震撼。今年五一过后,王立军夫妇将好好接了回去。专家提醒:手术合同要看清 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郑雪倩女士。 主持人(肖晓琳):好好已经被父母抱回家了,法院的判决结果已经得到执行。 郑雪倩:《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民法通则》都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都有法定的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因此,不管医院有没有错,都不应承担对好好的抚养责任,好好的父母能够按照法院的规定把他接回去,体现了一个公民的法律意识。 主:为什么法院认为,好好的父母对医院提出的反诉需要另案起诉? 郑:在我国的《民法》、《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时候,一定要基于同一个法律事实,或者是跟这个同一个标的要有牵连。现在医院起诉好好的父母,是要求他们把孩子接回去,履行抚养义务,那么对于好好的父母,他提出来说我不想让这个孩子出生,结果你让他出生了,在这里涉及到的是一个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在这种情况下,这两个案由是不一致的。所以在法律上讲,它不是基于一个法律关系产生的,所以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另案起诉。 主:此案中医院将手术理解为正常的剖腹产手术了。 郑:对。作为好好的父母来讲,在手术前应该认真阅读手术条款。此案中好好的父母却在同意书上签字了。那么在法律上讲,就等于你认可了这张同意书上所写的全部内容。这就提醒我们,今后如果大家到医院看病的时候,尤其涉及到签手术同意书的时候,一定应当把内容看清楚。在《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里都规定了,作为医生,有义务向病人详细告知病情、要采取的治疗方案。作为病人,他有这个权利做出选择。这是一种“知情同意权”,可能患者对一些专业术语看不懂,应该向医生询问,最后达成双方一致后再签字,这样的合同才能真正体现它的真实性。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沈阳晚报《法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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