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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为人收货款丢失亦应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4日10:24 锦州日报

  李某委托某运输站为其运输货物到某商行,该运输站即派其司机张某承运这批货。出发前,李某因没时间亲自随车前往,而委托张某将货款带回,并声称此举纯是张某义务帮忙,无任何报酬。后来,李某还亲自打电话告诉商行把货款交给张某。

  张某于当天中午送货到目的地。在卸货期间,该商行将货款交给了张某,他随即将货款放在了驾驶室内。等张某卸完货返回驾驶室时,发现货款已全部丢失。

  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受其委托将货款带回途中,不慎丢失,已经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返还全部货款。

  被告张某辩称:自己受原告委托带回货款丢失是事实。但他带回货款的行为是无偿的,纯属义务的,是善意的行为。所以,应当减轻他的责任,他表示只愿意赔偿部分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让被告张某顺便帮忙把货款带回,并非是原告与被告所在运输站之间运输合同的内容,只是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的口头协议。所以,运输站没有赔偿责任。而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所达成的收取货款口头协议符合民法所确定的委托代理关系。根据《民法通则》:“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被告张某为原告李某带回货款行为毕竟是无偿的、善意的,对这种因无偿服务而发生的过失损害,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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