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表现出五大变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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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4日10:37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 ||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教授认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表现出5项重大变化。 一、立法宗旨由收容强制变为救助自愿 原来的《收容遣送办法》体现的是一种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而该制度在执行中又往 二、公安机关淡出救助管理领域 在过去的收容遣送工作中,公安机关的行政化色彩很浓,从头到尾都有公安介入,都需要公安机关行使强制措施,在新的救助制度中,公安机关的职能将被大大限制,到了几乎淡出的地步。 在《救助管理办法》中,公安机关只有告知、引导、护送的义务,不能命令、要求、指示,没有任何强制色彩在其中。这表明公安机关的强制管理职能从救助管理当中退出。公安机关与交通、卫生、城管部门,甚至与一个普通公民的功能和作用是一样的,不再体现治安管理特色的功能。 三、救助管理对象严格界定为城市中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在过去的收容遣送办法中,由于没有明确界定对象范围,导致被收容遣送人员一度扩大化。这次明确规定救助对象为城市中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界定范围比过去更窄、更明确。对农民工来城市寻求工作或走亲访友的,要严格区别,界定在被救助范畴之外。以有无暂住证等作为收容遣送条件的现象,更是一去不复返。 四、救助站吃“皇粮”,不再吃“杂粮” 过去《收容遣送办法》在实施中出现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收容遣送站因为经费不足,出现了很多制度性漏洞和腐败问题,有的工作人员敲诈勒索被收容人员,以此作为创收的手段,败坏了制度的名声。这次新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这是在过去很多行政法规中都不曾写到的一点,这意味着救助站从此改吃“皇粮”,不再吃“杂粮”。 五、对救助站监督加强,对被救助人员义务减弱 在过去的《收容遣送办法》中,更多地看到的是对被收容遣送人员的义务要求。在新的《办法》中,更多地规定了救助站工作人员的义务,对被救助人员的义务的规定少了。这是根本性质的重大变化,其意义在于正本清源,体现了我们政府在执政观念上的转变,由过去的权力政府,强调管制、控制、管理,正在转变为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李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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