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计费 有何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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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4日12:41 今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一固定电话用户在日前补交电话欠费的过程中经历特殊,因为他在收到欠费追收单后曾5次分别到不同的营业厅进行了话费查询,但却得到了5个与欠费追收单上均不相同的应缴数额。在不知道该按哪个数字交费的情况下,这一电话用户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天津市通信公司对所出现的情况进行一一解释、提供正确的费用明细,并书面道歉。今日,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原告电话用户王某在诉状中称,2003年5月,被告天津市通信公司给原告发了一封《关于追收电信欠费的函》,上书原告欠费154.51元,限10日内交付。5月26日,原告便到河北路营业厅交费,并让营业员打出了2003年1月至4月的欠费明细,但明细上却显示原告欠费183.51元。因数额与欠费追收单有出入,原告拒绝交费。随后原告开始了多方查询话费。6月26日,原告在赤峰道营业厅打印出了2003年1月至5月的欠费明细,显示欠费96.51元;6月27日,原告在绍兴道营业厅又打印出了2003年1月至5月的费用清单,显示费用总计96.95元;7月5日,在王顶堤营业厅再次打印出来的1月至5月的欠费明细上显示原告实际欠费198.01元;7月7日,原告在南马路营业厅又一次打印出了1月至6月的费用明细,明细上注明费用为198.45元。六个不同的交费数额让原告摸不着头脑,原告认为虽然被告为原告提供了固定电话通话的服务,但在收取费用时却不能说明具体的收费内容和收费数额,使原告无从知道自己真实的消费情况,原告作为电话用户的知情权受到了侵犯。而在随后的交涉中,被告却也一直不能给予满意的答复,故诉至法院要求得到被告满意的解释。 原告王某的代理人刘学勤律师认为,在有偿服务的情况下,被告必须遵照《中国电信条例》中有关电信资费的规定和向原告承诺的资费标准收取费用,但被告作为经营者,所提供的电信服务却严重违反了《中国电信条例》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没有尽到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监督批评权,其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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