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报装修损失,不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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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4日15:14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花都一厨具店火灾被殃及如何赔偿起诉讼 本报讯火灾发生后因未向公安消防大队申报房屋装修损失,近日花都法院依法判决一家火灾中被殃及的厨具店获赔222519元,同时驳回其要求赔偿房屋装修损失3万元等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服判不上诉。 原告常先生的厨具店与被告叶女士的水族店是邻居。2002年1月30日晚上,水族店因被未熄灭的烟头引燃起火,很快蔓延到隔壁的厨具店,将厨具店内的物品基本烧毁,另一边的烧腊店以及货仓商场二楼办公室也被殃及,过火面积达138平方米,幸无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公安消防人员到事故现场对厨具店内的财产进行清点。经消防大队委托价格事务所对火灾损失清点财产进行评估,得出其中472项物品的总值为194280元,并说明其中40项物品的品名、型号、数量等摘述不详,未作估价。据此公安局消防大队作出火灾原因和事故责任书认定,认定该起事故是由于水族店内遗留火种引起,厨具店直接财产损失194280元由水族店负直接责任。后由于对被损毁的财产意见不一,常先生起诉叶女士赔偿物品及装修损失共计406876元。 在诉讼中,叶女士对该火灾原因认定提出异议,但被广州市公安消防局维持原决定。经常先生申请,叶女士同意,花都法院又委托评估公司对上述未作评估的40项财产进行评估。评估公司的咨询意见认为该批物品价值为28239元。 花都法院认为:叶女士应承担因火灾造成常先生直接财产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常先生的火灾损失有经过公安消防大队参加清点的财产损失清单证实,并且经过公安消防大队委托价格事务所对该损失清单进行评估,该评估程序依据合法,予以采纳。关于价格事务所没有评估的40项财物,法院提供给评估公司评估的财产清单中,经征询被告也同意评估,因此对资产评估公司对该40项财产作出的评估咨询意见,法院作为参考证据采纳,常先生其余40项受损财产应为28239元。 对于常先生提出的装修费3万元,因其当时并未向公安消防大队申报房屋装修损失,以致事后无法确认,因此对原告提出的该部分损失,法院不予确认及支持。 综上所述,常先生因火灾受损财产价值总额为222519元,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罗颖 韩英)(日京/编制)?ā?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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