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不存在超期羁押 律师表示应推广取保候审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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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5日01:03 北京娱乐信报 | ||
针对高检日前公布的全国专项清理情况市检察院表示—— 7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新闻界公布了超期羁押专项清理和纠正情况。高检新闻发言人称,因少报和延迟报告超期羁押人数,有三个省级检察院主管检察长向最高检作出检讨,超期羁押就是非法拘禁。 昨天,记者从市检察院了解到,北京近些年都没有超期羁押现象。 有法学专家表示,如何界定超期羁押,实践中还有一些难度。 市检察院: 五项措施有效预防 据市人民检察院宣传中心处长赵晓星介绍,北京对超期羁押的现象在几年前就明确了各项规定,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首先,凡是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刑事案件,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立即变更强制措施或予以释放。二是建立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增强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的力度和效果。三是完善检察机关相关内设部门的内部纠正和预防超期羁押工作机制。四是严格逮捕条件,充分运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坚持不同诉讼阶段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换押制度;坚持对超期羁押案件发现一件纠正一件。五是加强了与公安、安全、法院的联系,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形成纠正和预防超期羁押的有效工作机制。 公安、法院: 不存在超期羁押 同时,记者了解到,公安机关和法院方面也不存在超期羁押的问题。赵处长说,超期羁押属于违法行为,被超期羁押的当事人可以依据事实证据,对出现超期羁押现象的公安、检察、安全、法院的环节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例如被超期羁押过程中损失的务工费和精神补偿等。同时,在超期羁押中发现的贪污、渎职等职务犯罪,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反贪局和检察院举报。对超期羁押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法的工作人员,检察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赵处长还说,如果刑事犯被判刑,羁押的期限将被包含在刑期内。 律师: 应推广取保候审制度 对于超期羁押的期限问题,北京律师协会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的副主任张燕生却提出了疑问。她说,如果严格按照法律中规定的超期羁押的具体期限,那么她认为70%以上的案件都存在超期的现象。但是有些案件,通过上级的批准是可以多次延期的,而批准延长的期限是不向当事人和律师公开的,如何界定超期羁押,实践中还有一些难度。张律师分析说,一般要求延期的环节是侦查环节,因为侦查工作必须准确细致,所以她建议侦查期限应该延长,同时大力推广取保候审制度,这样在没有取得确凿的证据前,既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又可以继续侦查工作。 法学家: 立法明确才能杜绝 政法大学法学博士许兰亭建议说,超期羁押的现象可以发生在任何一个环节,杜绝这种现象的根本是要立法明确,有了明确的界限,是否违法就一目了然,而且违法的执法人员也可以根据法律给予明确的制裁。其次,要改变观念,不要以为犯罪嫌疑人就是罪犯,在没有证据之前,他们就不应该被长期羁押。 信报记者顾欣 法规链接 我国对羁押期限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办理刑事案件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期限作了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对于重大嫌疑分子,时间可以延长至30天。检察院应当在7日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拘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4天;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一个半个月。审查起诉中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法院一审案件的羁押期限最迟不得超过两个半月。人民法院二审案件的羁押期限一般是一个月,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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